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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人士在澳洲购房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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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10-11-12 周五, 上午11:41    标题: 海外人士在澳洲购房的有关规定 引用回复

海外人士在澳洲购房的有关规定

来源:澳洲长风信息网http://www.australianwinner.com

据澳洲政府规定,海外投资者如果打算在澳洲购买房地产必须先得到澳洲外资审理局的批准。外资审理局在其网站上表示,澳洲政府允许海外人士购买澳洲的住宅物业,是为了促进澳洲住宅市场的供应,因此政府为海外的投资者提供投资的渠道,但投资活动必须能够直接刺激新住宅的供应。因此,澳洲政府原则上只允许海外投资者购买新建的住宅,包括新的住宅发展项目,含住宅和土地的套装屋,unit,townhouse等等。但另一方面,为方便部分有临时居民签证的人(包括留学生和澳洲公司聘请的高级行政人员)在澳洲期间的生活,政府也允许这些人购买所谓'二手物业'(即与新建住宅相对而言,曾被他人购买、拥有过或居住过的物业)作自住之用。

  因此,来自海外的留学生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澳洲并不一定非要买新建物业和楼花,他们可以选择的范围比一般的海外投资者大了很多。

  外资审理局对有资格购买'二手物业'的海外投资者的要求如下: 
  1.获得临时居留权的外籍人士。他(她)们在向外资审理局提出申请的时候,所持有的临居签证必须至少还有12个月的有效期。他(她)们购买的住宅必须用作自己的'首要住所'(principal place of residence),而不是作为出租之用,一旦他(她)们的签证到期,或他(她)们不再在澳洲居住,房屋必须立即出售。
  # 持旅游签证或过桥签证的人士不属于这一类别。
  # 这一类别包括年龄在18岁及以上,在澳洲获得认证的大学入读,课程超过12个月的海外留学生,但这一类的申请人购买的物业价値原则上不应超过$300,000。
  2.在澳洲有业务的海外公司,可以为打算在澳洲居住超过12个月的高级行政人员购买住宅作居所。海外公司可购买的住宅数量按其在澳洲的业务和资产规模而决定,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套。

  其它注意事项:
  # 如 果海外投资者要与业主或发展商签订买房合同,而在签合同前未得到外资审理局的批准的,须在合约上注明“以获得海外投资审批为合同生效条件”。若是通过拍卖 出售的物业,在拍卖前需得到海外投资审批,拍卖后无论成功与否,均应将拍卖结果吿知外资审理局,如成交,还要将成交合约副本提交外资审理局。
  # 外资审理局的批准文件只针对用于一次特定的交易(由项目发展商申请的针对整个楼盘的申请除外),如果这个交易在获得批准的合理期限(一般是十二月)内没有完成,批准文件就会失效,再次交易要重新申请。
  # 投资者需预留30天的时间给外资审理局处理审批。
  # 申请审批是免费的。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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