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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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7/07/18 文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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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比赛规则25——异常之地形、嵌埋球及错误之果岭
25-1. 异常之地形
a. 妨碍
当球落入或触及异常之地形时,球员即受到异常之地形的妨碍;或者当这个情形影响到球员的站姿或其意欲挥杆区域时,也算球员遭到妨碍。如果球员的球停在果岭上,当异常之地形影响推杆线时,也会形成妨碍;除了上述情况之外,根据本规则,击球线所受到的影响本身并不算妨碍。
附注:委员会可制订当地规则,禁止球员击球站姿受异常之地形妨碍时解除困扰。
b. 解除困扰
除了球落于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里面的情况以外,当「异常之地形」对球员造成妨碍时,球员可以下列程序解除困扰而不必受罚:
(i) 在果岭通道上:如果球停在果岭通道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并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抛球,但抛球点不可比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更接近洞口。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不得位于障碍内或果岭上。当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抛球时,该球必须先触及球场的一部分且该处可避开无法移动之阻碍物的妨碍并且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
(ii)在沙坑内:如果球是在沙坑内,球员必须捡起该起并依以下情况抛球:
(a) 不必罚杆而依照上述(i)所说明的方式抛球,但最近之解除困扰点必须在沙坑内且球也必须被抛在沙坑内;或者如果不可能完全解除困扰的话,就在该沙坑内之球场一部分,尽量接近原球点但不会比原球点更接近洞口,且能提供最大之困扰解除的地方抛球;或
(b) 被罚一杆而在沙坑之外抛球,但原球点必须介于球洞与抛球点之间的直线上,而抛球点在该沙坑后面多远并无限制。
(iii)在果岭上:如果球停在果岭上,球员必须将球捡起,然后在最近之解除困扰点置球,但此点不得位于障碍内,或者如果不可能完全解除困扰,可依规定找出最大的解除困扰点,但此点不得更接近洞口或位于障碍内。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或最大的解除困扰点可在果岭外。
(iv) 开球区内:如果球停在开球区上,球员必须把球捡起并依照上述(i)的方式抛球而无受罚杆。
球员依照规则25-1b捡球之后可以擦球。
(球滚动后静止的地点仍受解除困扰的情况所妨碍,见规则20-2c(v))
例外:若有下列状况,球员不得引用规则25-1b解除困扰:(a)由于异常之地形以外因其它事物之妨碍,使其明显的无法打球时;(b)只因采取非必要的异常站姿、挥杆、击球方向时,异常之地形才会对球员造成妨碍。
附注1:如果球在水障碍内(包括侧面水障碍),球员没有权利解除因异常之地形所造成的困扰而不受罚。如果遇到这种情形球员必须由球所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除非当地规则禁止),或者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附注2:如果必须根据此规则抛球或置球的球无法立即取回,可以另一球代替。
c. 球遗失
一个球在击向异常之地形之后是否遗失乃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如果要认定球遗失在异常之地形里面,我们必须有合理的证据。在缺乏合理证据的情况下,球必须视为遗失球,依照规则27来处理。
如果球遗失在「异常地型」里面,那么球最后进入该地型最外围的那一点必须被决定,在引用这条规则时,球必须视为停留在这一点,且球员可以依照以下之情况解除困扰:
(i)在果岭通道上:如果球最后进入异常之地形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于果岭通道上,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5-1b(i)来解除困扰。
(ii)在沙坑内:如果球最后进入异常之地形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于沙坑内,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5-1b(ii)来解除困扰。
(iii)在水障碍里(包括侧面水障碍):如果球最后进入异常之地形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于水障碍里,球员就不可以在不受罚的情况下解除困扰。此时必须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iv)在果岭上:如果球最后进入异常之地形最外围的那一点位于果岭上,球员可以用另一球代替而不必受罚,然后依照规则25-1b(iii)来解除困扰。
25-2. 嵌埋球
在果岭通道任何经细密修剪过的区域,如果球嵌埋在它本身所造成的球痕中,那么球员可将球捡起来擦干净,然后在尽量靠近原点附近(但不得比原点更接近洞口)抛球,不必受罚。所抛之球必须先落到球场之果岭信道的一部份。「细密修剪过的区域」泛指球场上任何区域,包括通往粗草区的小径,草剪得和球道的草差不多长或更短者。
25-3. 错误之果岭
a. 妨碍
如果球落在错误果岭上,那么球员即受到错误果岭的妨碍。
根据规则,影响球员的站姿或意欲挥杆的区域,并不算是妨碍。
b. 解除困扰
如果一位球员的球停在一个错误的果岭上,他不可以从球停的地方击球。他必须依下列程序解除困扰,不必受罚:
球员必须将球捡起并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抛球,但抛球点不可比最近之解除困扰点更接近洞口。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不得位于障碍内或果岭上。当在距离最近之解除困扰点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抛球时,该球必须先触及球场的一部分且该处可避开错误之果岭的妨碍并且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依照此规则捡起之球可以擦拭。
违反本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规则26. 水障碍(包括侧面水障碍)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6-1. 球进了水障碍之中
如果球员打向水障碍之球遗失了,球究竟遗失在障碍以内或以外,必须依照事实来认定。如果要认定球遗失在水障碍以内,球员必须有合理的证据显示球的确停留在水障碍之中。如果缺乏合理的证据,那么应视为一般遗失球,必须依照规则27来处理。
如果球停留、触及或遗失在水障碍内(无论球是否停留在水中),球员可选择罚一杆,然后由下列的处理方式中任选一项:
a. 尽可能在接近原击球位置打下一杆(见规则20-5);
b. 在水障碍后方抛球,原球最后通过水障碍边缘的那一点必须在球洞洞口与抛球点之间,抛球点位于水障碍后方多远都没有关系;或者
c. 只有当球最后通过侧面水障碍的边缘时,球员可以多一项选择:在水障碍旁边抛球。抛球点的位置应在:(i) 以原球最后通过水障碍边缘的那一点为准,两支球杆长度范围内;或是 (ii) 到水障碍对面与洞口同等距离的一点,两支球杆长度范围内。抛球后球所停留的地点不得比原球最后通过水障碍边缘点更接近洞口。
球员依照本规则捡球之后可以擦球。
(当球在障碍之内时禁止采取的行动 - 见规则13-4)
(球在水障碍的水中滚动 - 见规则14-6)
26-2. 在水障碍中打球
a. 球停留在相同的或另一个水障碍内
如果球员由水障碍内所击出的球停止后还是停留在同一个或另一个水障碍中,球员可以:
(i) 依照规则26-1a的程序来处理。如果在水障碍中抛球后,球员选择不打所抛出的球,他可以:
(a) 就这个障碍而言,依据规则26-1b的方法处理,或在条件许可下引用26-1c的方法处理,并按规则再加罚一杆,或
(b) 尽可能接近障碍区外上一杆击球的地点打球,并按规则再加罚一杆(见规则20-5);
(ii) 依据规则26-1b的方法处理,或在条件许可下引用26-1c的方法处理;或
(iii) 尽可能接近障碍区外上一杆击球的地点打球,并按规则再加罚一杆(见规则20-5)。
附注1:如果依照规则26-2b的程序来处理,球员不必依照规则27-1或规则28a抛球。如果他已抛球,他不必把这球打出去。他可以选择上述(ii)或(iii)的程序。
附注2:如果球员由水障碍中所击出的球在障碍以外成为无法打之球,规则26-2b并没有禁止球员引用规则28b或规则28c来处理。
违反本条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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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27. 球遗失或出界;暂定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7-1. 球遗失或出界
如果球遗失、或者出界时,球员应罚一杆后,必须在尽可能接近原击球位置打出另一球 (见规则20-5)。
例外:
1. 如果有合理的证据显示原球遗失在水障碍中,球员必须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2. 如果有合理的证据显示原球遗失在一个阻碍物里(规则24-3)或异常之地形(规则25-1c)中,球员可以依照相关规则来处理。
违反规则27-1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27-2. 暂定球
a. 程序
如果球可能在水障碍以外遗失,或者可能出界时,为节省时间起见,球员可引用规则27-1打出暂定球。球员在打暂定球之前应该先向对手(比洞赛),或记录员、同组竞赛者(比杆赛)宣布他的意图,同时必须在他或队友开始寻找原球之前把暂定球打出去。
如果球员没有遵照上述的程序就打出另一球,他所打出的球并不是暂定球,而直接成为比赛球,球员必须接受罚杆与距离的处罚 (规则27-1);原球则被视为遗失球。
(开球区的打球顺序 - 见规则10-3)
附注:如果依照规则27-2a打出的一个暂定球有可能遗失在一处水障碍之外或出界的话,球员可以打出另一个暂定球。如果打出另一个暂定球的话,那么它与前一个暂定球的关系一如第一个暂定球与原球的关系。
b. 暂定球何时成为比赛球
球员在到达原球可能停留的位置之前可以先打出暂定球。如果他已经到达原球可能停留点,或者在比这一点更接近洞口的位置以暂定球打出下一杆,那么原球就成为遗失球,暂定球由此时开始成为比赛球,同时球员必须接受罚杆与距离的处罚(规则27-1)。
如果原球在水障碍以外遗失,或者出界时,暂定球就成为比赛球,而球员应该接受罚杆与距离的处罚(规则27-1)。
如果有合理的证据显示原球遗失在水障碍中,球员必须依照规则26-1来处理。
例外:如果有合理的证据显示原球遗失在一个阻碍物里(规则24-3)或异常之地形(规则25-1c)中,球员可以依照相关规则来处理。
c. 何时应放弃暂定球
如果原球既没有遗失,也没有出界,那么球员就必须放弃暂定球,而以原球继续比赛。 如果他不这么做,此后他以暂定球所击出的杆数都算是击出错误球,必须按照规则15来处理。
附注:如果一位球员依照规则27-2a打出一个暂定球,而这个暂定球后来依照规则27-2c放弃,那么因行使规则27-2a所挥的杆数以及因打那颗球所遭致的罚杆均不予计算。
规则28. 无法打之球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除非球触及或停留在水障碍中,否则球员可在球场上任何地点宣布他的球成为无法打之球。球是不是真的无法再打,球员本人是唯一的决定者。
如果球员认定自己的球成为无法打之球,他必须先罚一杆,然后依照下列的方式来处理:
a.在尽量接近原击球处打出下一杆 (见规则20-5);或者
b.在原球停留点两支球杆长度范围内抛球,抛球点不得比原球位更接近洞口;或者
c.在原球停留点后方抛球,原球停留点必须在洞口与抛球点之间,抛球点位于原球停留点后方多远都没有关系。
如果无法打之球位于沙坑内,则球员可选择上述 a、b或 c 的程序来处理。如果他选择以 b 或 c 的程序来处理,那么必须在沙坑内抛球。
依照本规则捡起之球可以擦拭。
违反本条规则之罚则:
比洞赛 - 该洞认输;比杆赛 - 罚两杆。
规则29. 一对二比赛;二对二比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29-1. 通则
球员进行一对二比赛或二对二比赛时,同队队友在任何规定的回合中必须轮流由开球区开球,而在每一洞的赛程中也必须轮流打球。罚杆并不会影响打球的顺序。
29-2. 比洞赛
如果轮到球员甲打球,而他的队友乙却打出这一杆,那么他们这一队在该洞就必须认输。
29-3. 比杆赛
如果同队队友未依照正确顺序轮流打球,以错误顺序所打出的杆数都必须取消,同时罚两杆。打错顺序这队必须回到开始以错误顺序击球的位置,然后依照正确顺序重打,以改正错误 (见规则20-5)。如果该队在下一洞开球之前没有改正错误,或者在该回合最后一洞离开果岭之前没有宣布改正错误之意愿,那么该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规则30. 三球、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30-1. 高尔夫规则之适用性
所有高尔夫规则只要不与下列各项特别规定有所抵触,皆适用于三球赛、最佳球赛以及四球赛。
30-2. 三球比洞赛
a.静止球被对手移动
除非高尔夫规则另有规定,否则当对手、对手杆弟、装备品在寻球以外的状况下移动或接触球员之球时,就必须依照规则18-3b 来处理。造成球移动的人在他与球主的比洞赛中应罚一杆,但是在他与另一位对手的比洞赛中则不必受罚。
b. 球受对手影响而意外转向或停止
如果球员之球受对手、其杆弟或装备品影响而意外转向或停止,对手不必受罚。在球员与这位对手的比洞赛中,球员可由球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或者在双方都还没打出下一杆之前取消刚刚这一杆而重打 (规则20-5)。不过在球员与另一位对手的比洞赛中,球员必须由球所停留的位置继续比赛下去。
例外:球打到照管旗杆之人员 - 见规则17-3b。
(对手故意使球转向或停止 - 见规则1-2)
30-3. 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
a. 一队之代表
参赛之队伍可由一位队友代表参与全部或一部分之赛程;在比赛进行中,不必所有队友全部出席。原先缺席之队友可于某洞打完而下一洞尚未开始打之时加入,但是不可以在某一洞比赛进行中加入。
b. 最多十四支球杆之限制
同队中任何一位队友如果违反规则4-3a(iii)以及规则4-4,该队就必须接受相关的处罚。
c. 打球之顺序
同队球友所打各球,可依照各队认定之最佳顺序一一打出。
d. 打错球
如果某位球员在障碍外以错误球击出一杆,这名球员应被取消该洞之比赛资格,但是他的队友,即使是球主也不必受罚。如果错误球属于另一位球员,那么该名球员必须在错误球被打出的那一点置球。
e. 取消一队之比赛资格
(i)同队中任何一位队友如果违反下列规则,该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 规则1-3 -- 同意豁免规则
‧ 规则4-1、或4-2 -- 球杆
‧ 规则5-1 或 5-2 -- 球
‧ 规则6-2a -- 差点(以较高差点参加比赛)
‧ 规则6-4 -- 杆弟(使用超过一位杆弟;没有马上更正违规)
‧ 规则6-7 -- 不当地延误赛程(累犯)
‧ 规则14-3 -- 人工装置及异常装备品
(ii)同队之全部队友如果违反下列规则,该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 规则6-3 -- 开球时间及编组。
‧ 规则6-8 -- 中止比赛。
(iii) 在其它所有应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违规情况中,球员仅被取消该洞的比赛资格。
f. 其它罚则之影响
如果某位球员违反规则之行为有助于队友打球或影响对手打球,那么除球员本人必须受罚之外,队友也应该接受适当的处罚。
除上述情形以外,当某位球员因违规而必须受罚时,他的队友不必接受这项处罚。如果球员必须接受的处罚是该洞认输,那么他在该洞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g. 同时进行另一种形式之对抗赛
如果在最佳球及四球赛的过程中同时进行另一种形式之对抗赛,那么参赛球员也必须遵守以上所列的各项特别规则。
规则31. 四球比杆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31-1. 高尔夫规则之引用
所有高尔夫规则只要不与下列各项特别规定有所抵触,皆适用于四球比杆赛。
31-2. 一队之代表
参赛之一方可由一位队友代表参与规定之回合全部或一部分的赛程;在比赛进行中,两位队友不必全部出席。原先缺席之竞赛者可于某洞打完而下一洞尚未开始打之时加入,但是不可以在某一洞比赛进行中加入。
31-3. 最多十四支球杆之限制
同队中任何一位队友如果违反规则4-3a(iii)以及规则4-4,该队就必须接受相关的处罚。
31-4. 记分
记录员在每一洞只须记录两位队友中较低的杆数(因为以较低的杆数做为该洞成绩)。记在记分卡上的每一洞杆数必须能够个别加以辨认;否则该队就会被取消比赛资格。每队只需一位队友为规则6-6b 负责即可。
(记分错误 - 见规则31-7a)
31-5. 打球之顺序
同队球友所打各球,可依照各队认定之最有利顺序打出。
31-6. 打错球
如果某位竞赛者在障碍以外以错误球击出一杆或多杆,他在这洞的成绩必须加罚两杆,并且必须以打正确的球或遵行本条规则来改正错误。虽然错误球,队友并不必罚杆。
如果错误球属于另一位竞赛者,那么该名球员必须在错误球被打出的那一点置球。
31-7. 取消资格之处罚
a.同队中一位队友违规
同队中如果有一位队友违反下列规则,该队即被取消参赛资格:
‧ 规则1-3 -- 同意豁免规则
‧ 规则3-4 -- 拒绝遵守规则
‧ 规则4-1、或4-2 -- 球杆
‧ 规则5-1 或 5-2 -- 球
‧ 规则6-2b -- 差点(以较高差点参加比赛;未记录差点)
‧ 规则6-4 -- 杆弟(使用超过一位杆弟;没有马上更正违规)
‧ 规则6-6b -- 签名及缴回记分卡
‧ 规则6-6d -- 某洞之成绩错误:如果记分卡上记录的某洞成绩(两位队友之较低杆数) 低于实际杆数,那么该队就会被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记分卡上所记录的某洞成绩高于实际杆数,那么记分卡上的杆数就是大会认定的成绩。
‧ 规则6-7 -- 不当地延误赛程与打球过慢(累犯)
‧ 规则7-1 -- 在比赛回合开始前或回合之间练习
‧ 规则14-3 -- 人工装置及异常装备品
‧ 规则31-4 -- 必须计算的各洞总杆数无法个别加以办认。
b. 两位队友都违规
在下列情况下参赛之一方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i)同队两位队友都违反规则6-3 (开球时间及编组) 或规则6-8 (中止比赛)。或者
(ii)在同一洞的赛程中,同队两位队友分别因违反某项规则而被取消整个比赛或该洞的参赛资格。
c. 只取消一洞之比赛资格
除上述规则外,在其它所有应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违规情况中,竞赛者只须取消该洞(违规行为发生之球洞) 的比赛资格。
31-8. 其它罚则之影响
如果某位竞赛者之违规行为有助于队友打球,那么队友除了必须接受与竞赛者相同的处罚之外,还要接受适当的罚则。
除上述情形外,当某位竞赛者因违规而必须受罚时,他的队友不必接受相同的处罚。
规则32. 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比赛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32-1. 比赛条件
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等特定方式之比赛,乃是不同形式的比杆赛;在这些比赛中,球员以实际杆数与既定杆数比较后计算出得分,以分出胜负。所有比杆赛之规则只要不与下列各项特别规定有所抵触,皆适用于这三种比赛。
a. 柏忌及标准杆赛
柏忌赛及标准杆赛之计分原则与比洞赛相同。竞赛者在任何一洞未记分则输掉该洞。各洞总合表现最佳之竞赛者即为优胜者。
记录员只须负责记录每洞之杆数,而由竞赛者来记录与既定杆数相等或更少之净杆数。
附注1:最多十四支球杆之限制--与比洞赛相同之处罚--见规则4-4。
附注2:任何时间都只能使用一个杆弟 - 罚则与比洞赛同 - 见规则6-4。
附注3:不当延误比赛;打球过于缓慢(规则6-7)--违规参赛者的总成绩必须扣除一洞的计算。
b. 史特伯弗比赛
史特伯弗比赛之计分原则乃是以每一洞之实际杆数与既定杆数比较,然后依下列计分表对照而算出得分:
打完该洞之杆数 得 分
超出既定杆数一杆以上,或者未记录杆数 … 0分
超出既定杆数一杆 … 1分
与既定杆数相同 … 2分
低于既定杆数一杆 … 3分
低于既定杆数两杆 … 4分
低于既定杆数三杆 … 5分
低于既定杆数四杆 … 6分
得分最高之竞赛者即为优胜者。
记录员只须负责记录竞赛者在各洞之总杆数,而由竞赛者之净杆来决定该洞应该加几分。
附注1:最多十四支球杆之限制 (规则4-4) - 罚则如下:由该回合之总分里扣分;如果竞赛者违反球杆限制,凡出现违规行为之球洞每洞扣两分。每一回合最多可以扣四分。
附注2:任何时间都只能使用一个杆弟(规则6-4)。罚则如下:由该回合之总分里扣分,凡出现违规行为之球洞每洞扣两分;每一回合最多可以扣四分。
附注3:不当延误比赛;打球过于缓慢(规则6-7)--违规参赛者该回合的总分必须减两分。
32-2. 取消资格之处罚:
a. 取消比赛资格:
竞赛者如果违反下列规则,必须被取消比赛的资格:
‧ 规则1-3 -- 同意豁免规则
‧ 规则3-4 -- 拒绝遵守规则
‧ 规则4-1 或4-2 -- 球杆
‧ 规则5-1 或 5-2 -- 球
‧ 规则6-2b -- 差点(以较高差点参加比赛;未记录差点)
‧ 规则6-3 -- 开球时间及编组
‧ 规则6-4 -- 杆弟(使用超过一位杆弟;没有马上更正违规)
‧ 规则6-6b -- 签名及缴回记分卡
‧ 规则6-6d -- 某洞之成绩错误。亦即当记分卡上记录之成绩比实际所打之杆数为低时。不过如果违反这项规则的行为并不会影响该洞的比赛结果,竞赛者就不必受罚
‧ 规则6-7 -- 不当地延误赛程与打球过慢(累犯)
‧ 规则6-8 -- 中止比赛
‧ 规则7-1 -- 在比赛回合开始前或回合之间练习
‧ 规则14-3 -- 人工装置及异常装备品
b. 只取消一洞之资格
除上述规则外,在其它所有应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违规情况中,竞赛者只须取消该洞(违规行为发生之球洞) 的比赛资格。
规则33. 比赛委员会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33-1. 比赛条件;豁免规则
委员会必须负责制订举行比赛之各项条件。
委员会无权豁免 (即不采用) 高尔夫规则。
某些适用于比杆赛之规则基本上与比洞赛之规则截然不同,因此这两种形式的比赛无法合并举行,委员会也不应准许其合并举行。如果比杆赛与比洞赛同时进行,委员会不得接受球员在赛后所缴回的比赛结果及成绩。
在比杆赛中,委员会可以限制裁判员之权责。
33-2. 球场
a.规定界限及边界
委员会必须准确划定下列区域:
(i) 球场范围及界外区域,
(ii) 水障碍、侧面水障碍之边界,
(iii) 待修复之地,
(iv)阻碍物以及球场不可区分之部分。
b.新洞
新的球洞应在比杆赛开始之日完成,或在委员会认为必要之其它时间内完成;在同一回合赛程中,所有竞赛者在每一洞所打的球洞位置都必须相同。
例外:当球洞严重受损,无法加以修复、使其符合「球洞」定义时,委员会可在附近找一个相似的位置,重新制作新的球洞。
附注:如果单一回合的赛程超过一天以上,委员会可在比赛条件中规定不同日期的比赛可使用不同位置的球洞和开球区,但是在同一天的赛程里,所有竞赛者都必须使用相同位置的球洞和开球区。
c. 练习场
如果球场除比赛场地之外并无练习场,委员会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划定一块区域供球员在比赛期间 (任何一天) 练习。通常在比杆赛进行期间,委员会不应该允许球员在比赛球场内做下列练习: 在果岭上练习推杆、练习将球打上果岭、或是练习将球由障碍内打出来。
d. 球场不堪使用
如果委员会或其授权之代表认为球场受任何因素影响而无法继续使用、或者因某些状况的存在使得正常比赛无法进行时,可以宣布比赛暂停(比杆赛或比洞赛)、或者宣布比赛无效并取消该回合所有成绩 (比杆赛)。如果某一回合的比赛被迫取消,竞赛者在该回合所受的处罚也应一并取消。
(中止比赛及恢复比赛之程序 - 见规则6-
33-3. 开球时间与编组
委员会必须事先排定参赛者开始比赛的时间,同时在比杆赛前也必须完成竞赛者的编组工作。
如果比洞赛赛程将持续数天,委员会应规定每一回合必须赛完之时限。如果允许球员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安排比赛日期,那么委员会应宣布球员必须在赛程最后一日之特定时间内进行比赛,除非双方另行约定以较早之日期完成比赛。
33-4. 差点采纳表
委员会必须印发一份各洞之差点让杆顺序表。
33-5. 记分卡
进行比杆赛时,委员会必须发给每位竞赛者一张注明日期及竞赛者姓名的记分卡;如果是二对二或四球比杆赛,记分卡上应注明同队竞赛者之姓名。
比杆赛时,委员会有责任计算成绩的总分,以及采纳记分卡上所记载之差点。
四球比杆赛进行后,委员会须负责记录每洞之最佳球分数,同时在记录过程中采纳记分卡上所记载之差点;然后以最佳球得分相加,计算出总成绩。
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比赛进行后,委员会应负责采纳记分卡上所记载之差点,然后裁定每洞胜负及最后结果,或者计算出累积的总分。
附注:委员会可以要求每一位竞赛者在他的计分卡上写上日期和他的姓名。
33-6. 裁定平手或平杆之处理
如果球员在比洞赛打成平手或在比杆赛打出相同的成绩,委员会必须宣布区分胜负的方式、日期及时间,此外也必须决定加赛时应以同等条件进行或者计算差点。
如果必须进行延长赛或加赛,比洞赛不得以比杆方式产生优胜者,比杆赛也不得以比洞方式分出胜负。
33-7. 取消比赛资格之处罚;委员会之裁决权限
如球员违规而应被取消比赛资格,委员会可在权限范围内考虑个别案例,予以豁免、更改或强制执行。
凡是被判的罚则比被取消比赛资格轻的都不可以豁免或更改。
如果委员会认为某位球员违反礼仪之情节重大的话,它可以依照本条规则予以取消比赛资格。
33-8. 当地规则
a. 制订之方针
委员会可针对异常之地形制订并公布当地规则,但当地规则应合乎附录Ⅰ之制订方针。
b. 豁免或修订规则
委员会公布之当地规则不可以豁免高尔夫规则。然而,如果委员会认为当地异常之地形对正常比赛造成极大的妨碍,有必要以当地规则来修订高尔夫规则,那么这项当地规则必须获得R&A的批准。
规则34. 争执与裁决
定义
所有定义的术语均以粗体字出现并依照英文的字母顺序排列于本书的定义一节-见第二节 高尔夫术语定义。
34-1. 申诉与处罚
a. 比洞赛
在比洞赛中,如果球员依规则2-5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应尽快做出裁决,在必要时迅速调整比洞赛之输赢比数。如果球员之申诉未能在规则2-5所规定之时限内提出,委员会将不予考虑;除非该项申诉乃是基于球员先前并不知道的事实。
违反规则1-3的罚则为取消比赛资格,执行这项处罚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b. 比杆赛
除了以下列出的四种情况之外,比杆赛一旦结束,任何处罚均不得取消、更改或加判。当比赛成绩正式公告时比赛就算结束了;如果资格赛为比杆赛而接下来的决赛为比洞赛,那么在比洞赛第一洞开球时比杆赛就算结束。
例外:在比赛结束后如果发现下列情况,那么竞赛者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i)竞赛者违反规则1-3(同意豁免规则);或
(ii)竞赛者缴回之记分卡上所记录的差点高于正确差点 (竞赛者在比赛结束前就知道这个情形),而且此项错误影响到竞赛者所得之杆数 (规则6-2b);或
(iii)竞赛者缴回的记分卡上有任何一洞之杆数因任何原因低于实际杆数 (规则6-6d) -- 除非竞赛者在比赛结束前并不知道自己必须受罚;或
(iv)竞赛者在比赛结束前就知道他已违反其它某项规则,而其罚则为取消比赛资格。
34-2. 裁判员之裁决
如果委员会指派裁判员参与比赛过程,裁判员所做的裁决即为最后结果。
34-3. 委员会之裁决
如果没有裁判员在场,球员必须将所有的规则争议报请委员会裁决,委员会所做的裁决即为最后结果。
委员会如果无法做出裁决,它可以将此项争议报请R&A之规则委员会裁决,该会所做的裁决即为最后之判决。
如果该项争议或疑点并未呈报高尔夫规则委员会,球员可以要求经由委员会合法授权之一位代表向高尔夫规则委员会呈报一份共同的陈述,请它对此裁决的正确与否提出意见。其答复将寄送至该位合法授权的代表。
如果比赛没有按照高尔夫规则举行,那么高尔夫规则委员会将不会针对任何疑问做出裁决。 _________________ 高尔夫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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