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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比赛规则34——争执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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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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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7-7-18 周三, 下午9:51    标题: 高尔夫比赛规则34——争执与裁决 引用回复

高尔夫比赛规则34——争执与裁决


34-1. 申诉与处罚
a. 比洞赛
在比洞赛中,如果球员依规则2-5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应尽快做出裁决,在必要时迅速调整比洞赛之输赢比数。如果球员之申诉未能在规则2-5所规定之时限内提出,委员会将不予考虑;除非该项申诉乃是基于球员先前并不知道的事实。

违反规则1-3的罚则为取消比赛资格,执行这项处罚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b. 比杆赛
除了以下列出的四种情况之外,比杆赛一旦结束,任何处罚均不得取消、更改或加判。当比赛成绩正式公告时比赛就算结束了;如果资格赛为比杆赛而接下来的决赛为比洞赛,那么在比洞赛第一洞开球时比杆赛就算结束。

例外:在比赛结束后如果发现下列情况,那么竞赛者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i)竞赛者违反规则1-3(同意豁免规则);或
(ii)竞赛者缴回之记分卡上所记录的差点高于正确差点 (竞赛者在比赛结束前就知道这个情形),而且此项错误影响到竞赛者所得之杆数 (规则6-2b);或
(iii)竞赛者缴回的记分卡上有任何一洞之杆数因任何原因低于实际杆数 (规则6-6d) -- 除非竞赛者在比赛结束前并不知道自己必须受罚;或
(iv)竞赛者在比赛结束前就知道他已违反其它某项规则,而其罚则为取消比赛资格。


34-2. 裁判员之裁决
如果委员会指派裁判员参与比赛过程,裁判员所做的裁决即为最后结果。


34-3. 委员会之裁决
如果没有裁判员在场,球员必须将所有的规则争议报请委员会裁决,委员会所做的裁决即为最后结果。
如果该项争议或疑点并未呈报高尔夫规则委员会,球员可以要求经由委员会合法授权之一位代表向高尔夫规则委员会呈报一份共同的陈述,请它对此裁决的正确与否提出意见。其答复将寄送至该位合法授权的代表。

如果比赛没有按照高尔夫规则举行,那么高尔夫规则委员会将不会针对任何疑问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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