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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比赛规则32——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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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时间: 2007-7-18 周三, 下午9:47    标题: 高尔夫比赛规则32——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比赛 引用回复

高尔夫比赛规则32——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比赛


32-1. 比赛条件
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等特定方式之比赛,乃是不同形式的比杆赛;在这些比赛中,球员以实际杆数与既定杆数比较后计算出得分,以分出胜负。所有比杆赛之规则只要不与下列各项特别规定有所抵触,皆适用于这三种比赛。

a. 柏忌及标准杆赛
柏忌赛及标准杆赛之计分原则与比洞赛相同。竞赛者在任何一洞未记分则输掉该洞。各洞总合表现最佳之竞赛者即为优胜者。

记录员只须负责记录每洞之杆数,而由竞赛者来记录与既定杆数相等或更少之净杆数。

附注1:最多十四支球杆之限制--与比洞赛相同之处罚--见规则4-4。
附注2:任何时间都只能使用一个杆弟 - 罚则与比洞赛同 - 见规则6-4。
附注3:不当延误比赛;打球过于缓慢(规则6-7)--违规参赛者的总成绩必须扣除一洞的计算。

b. 史特伯弗比赛
史特伯弗比赛之计分原则乃是以每一洞之实际杆数与既定杆数比较,然后依下列计分表对照而算出得分:
打完该洞之杆数             得 分
超出既定杆数一杆以上,或者未记录杆数  … 0分
超出既定杆数一杆            … 1分
与既定杆数相同             … 2分
低于既定杆数一杆            … 3分
低于既定杆数两杆            … 4分
低于既定杆数三杆            … 5分
低于既定杆数四杆            … 6分

得分最高之竞赛者即为优胜者。
记录员只须负责记录竞赛者在各洞之总杆数,而由竞赛者之净杆来决定该洞应该加几分。

附注1:最多十四支球杆之限制 (规则4-4) - 罚则如下:由该回合之总分里扣分;如果竞赛者违反球杆限制,凡出现违规行为之球洞每洞扣两分。每一回合最多可以扣四分。
附注2:任何时间都只能使用一个杆弟(规则6-4)。罚则如下:由该回合之总分里扣分,凡出现违规行为之球洞每洞扣两分;每一回合最多可以扣四分。
附注3:不当延误比赛;打球过于缓慢(规则6-7)--违规参赛者该回合的总分必须减两分。


32-2. 取消资格之处罚:
a. 取消比赛资格:
竞赛者如果违反下列规则,必须被取消比赛的资格:
‧ 规则1-3 -- 同意豁免规则
‧ 规则3-4 -- 拒绝遵守规则
‧ 规则4-1 或4-2 -- 球杆
‧ 规则5-1 或 5-2 -- 球
‧ 规则6-2b -- 差点(以较高差点参加比赛;未记录差点)
‧ 规则6-3 -- 开球时间及编组
‧ 规则6-4 -- 杆弟(使用超过一位杆弟;没有马上更正违规)
‧ 规则6-6b -- 签名及缴回记分卡
‧ 规则6-6d -- 某洞之成绩错误。亦即当记分卡上记录之成绩比实际所打之杆数为低时。不过如果违反这项规则的行为并不会影响该洞的比赛结果,竞赛者就不必受罚
‧ 规则6-7 -- 不当地延误赛程与打球过慢(累犯)
‧ 规则6-8 -- 中止比赛
‧ 规则7-1 -- 在比赛回合开始前或回合之间练习
‧ 规则14-3 -- 人工装置及异常装备品

b. 只取消一洞之资格
除上述规则外,在其它所有应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违规情况中,竞赛者只须取消该洞(违规行为发生之球洞) 的比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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